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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大樓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價金不含上開費用,請應買人注意。
2‧本件拍賣標的物如依法律有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但須於指定之期限內提出法律依據及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3‧拍定後如因優先承買權之行使發生爭議,應另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嗣法院判決確定後,本分署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4‧拍定人持本分署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分署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及義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投標應買。
5‧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分署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分署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使用情形:(一)114年7月3日查封時,本件標的物為義務人及家屬自住,義務人僅所有建物一樓及二樓,三樓非其所有,不在查封範圍,三樓非屬拍賣範圍。義務人陳稱一、二樓增建部分當時海砂屋流行,懷疑
房屋增建部分可能為海砂屋。一樓房間牆壁不知何處有漏水,衣櫃底部有腐爛現象。一樓增建部分之天花板及牆壁有很大的裂縫,二樓陽台天花板鋼筋裸露嚴重,陽台牆壁有壁癌。(二)113年4月25日履勘時,增建部分的一樓廚房及二樓浴室天花板及牆壁有很大的裂縫,現住者表示一二樓增建部分當時海砂屋建材流行,懷疑房屋增建部分可能為海砂屋,但無資力辦理海砂屋檢測。此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2237建號係第一層之增建部分、2238建號係第二層之增建部分,無獨立之出入口,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且2237及2238建號均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該增建部分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時,有被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注意。(四)本件僅拍賣126及127地號(即房屋基地)及其上229、230、2237、2238建號(即一、二樓建物及其增建部分),第三樓建物不在拍賣範圍之內,第三樓建物與基地間之使用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五)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3年6月18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33213013號函所示,本次拍賣標的物之增建部分(即2237及2238建號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業經拍照建檔列管。(六)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5月3日新北工建字第1110833603號函所示,126地號係72使字第2094號使用執照(72建字第130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及既成巷路,127地號係72使字第2094號使用執照(72建字第130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請應買人注意。(七)依新北市政府110年11月18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02183919號函所示,126及127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屬「淡水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其土地使用管制係依109年11月30日發布實施「變更淡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規定,及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7‧是否點交:本件229、230、2237及2238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狀點交;126及127地號土地其上尚有非
屬拍賣範圍之第三層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8‧本件採現場投標與通訊投標並行之方式,通訊投標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法務部發文字號:士執壬110年遺稅執特專字第00048181號/可通訊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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