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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時,社區總幹事在場稱:債務人委託其持鑰匙開鎖協助執行,該社區規定不得增建,目前本件建物係由債務人一家自住,於B2有平面車位等語。另債務人於5月27日具狀陳稱:本件拍賣標的乃其於100年間所購,自101年入住迄今,未曾有出租或由他人占用等等。
2‧本件拍賣標的現為債務人占有,拍定後點交。
3‧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3年6月3日函復本院稱:勘估時本件建築完成日期為98年10月1日,屋齡為14.6年,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名單,查無本件建物,是否為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創、屋內漏水、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等,均稱未入內勘查;但附近有變電所之嫌惡設施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復函在卷可憑。
4‧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6‧本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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