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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有點交●
1‧拍賣標的910、5670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標的307地號土地寬80公分、長21米,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三民路77號建物東北方(即建物左側),目前為空地,其上放置有行動攤車、流水台及冰箱等雜物,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
2‧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2月20日新北消指字第1102443780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16日止無發生火災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12月20日新北工建字第110244294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0年12月2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04148658號函覆訪查表,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3‧本件係拍賣910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另拍賣之5670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0年12月1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03279639號函所示,該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予以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4‧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12月27日新北工建字第1102489866號函所示,標的307地號土地係64使字第255號使用執照(62建字第230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又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0年8月13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06021527號函所示,本件附表所列建物及土地應併付拍賣一併辦理移轉登記,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故該筆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給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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