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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有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法院遂請債務人於113年5月16日到院詢問,債務人稱:目前本件拍賣建物為其與兒子共同居住,無出租或增建,亦無輻射屋、海砂屋、火災、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但有漏水、壁癌,地下室為停車場,已積欠1年多的管理費。有法院詢問筆錄在卷可稽。
2‧本件拍賣標的為債務人占有,故拍定後點交。
3‧法院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本件建物建築完成日為102年10月1日,以外觀觀察、查詢相關網站,應無上開特殊情事。
4‧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5‧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8‧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9‧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菊字第160827號,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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