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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391、1622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1年2月18日現場調查時,發現1391建號建物由全盈便利店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地下層與1392建號建物地下層相通,且有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做倉庫使用;1樓有分別有長約5公尺40公分,寬約2公尺,及長約5公尺40公分,寬約2公尺60公分類似露臺之空間;2樓之陽台改建為室內空間;3樓之陽台改建為室內空間,分別有長約1公尺60公分,寬約80公分,及長約2公尺10公分,寬約30公分類似露臺之空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4‧162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2年1月5日函覆稱,1622建號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司執莊字第29300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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