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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民國108年10月7日、110年3月16日及112年11月27日前案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即承租人胡○梅在場稱:「係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停車位位於B4之27號,無停放車輛」等語。706、784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債權人、債務人、在場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3‧租賃關係(原租賃期間自106年3月15日起至111年3月14日止)於查封後屆滿,故2773建號拍定後點交。
4‧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3年度司執協字第25511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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