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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不點交●
1‧3190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3年2月1日現場查封時,據社區總幹事表示房屋現出租他人使用,無配賦固定停車位,停車位每年抽籤1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113年2月23日函復現場查訪結果,為第三人陳○振基於租賃關係使用整戶房屋,租賃期間自111年12月10日至113年12月10日,租金每月新臺幣17,000元,有簽訂租賃契約。惟債務人郭信毅陳報房屋於110年8月1日出租予第三人羅○艾,租賃期間至140年7月31日,每月租金含水、電、瓦斯費新臺幣5,000元,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在卷。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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