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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301建號建物112年3月8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邱O君稱由其承租使用,租期自112年2月18日起至113年2月20日止,租金每月20000元,惟本件係於111年11月1日辦理假處分登記在案,上開租約訂立於假處分登記後,不得對抗假處分登記效力,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
2‧3063建號建物為後方陽台水平外推之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陽台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於104年間曾發生火災,為爐火亨調不慎,並未造成其他延燒,其他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給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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