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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依現況點交●
1‧本件係借調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505號假扣押卷宗執行,該院於109年12月23日派員現場查封,依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占有人稱債務人為其房東,有漏水情形,疑有增建,另訂期日測量,無車位。本分署復於110年11月10日現場履勘,據在場人(義務人弟弟)陳述略以:拍賣標的物由第三人承租中,租期自109年9月1日至113年8月31日,有輕微漏水。本分署再於113年1月26日現場履勘,依當日筆錄記載略以:現場有多做隔間牆,天花板有輕鋼架,四周堆放雜物,增建部分含有1個小房間、廚房及廁所,在場人(義務人弟弟)表示目前拍賣標的物沒有使用,也沒有租約。拍賣標的物格局(含增建)為2房1廳1衛,新北市三重區大智段723及2178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而同區段2178建號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12月15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66333號函所檢送之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類型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項目為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為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無法持本分署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應自負被主管機關拆除之風險。
2‧拍賣標的物內之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故拍定人於拍定後,本分署將依法命拍定人配合保管遺留物等事項,並限期義務人或第三人領回等,相關程序尚須時日,請投標人注意。
3‧另與拍賣標的物相鄰之鐵皮車庫(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未與拍賣標的物連通,亦非屬本案之拍賣標的物,據義務人弟弟111年2月25日以書面主張鐵皮車庫係由其出資請第三人興建,且水電線亦非由拍賣標的物所配線。實際情形請投標人注意,如有爭議並應循相關民事程序主張權益,不得向本分署為任何請求或主張。
4‧經向相關行政機關查詢結果所示,拍賣標的物尚查無曾有火災、海砂屋、因地震受損之情事,另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3年1月19日函復結果所示,拍賣標的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該分局並無是類案件建檔資料。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5‧本件採現場投標與通訊投標並行之方式,通訊投標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
《法務部發文字號:新北執子110年綜所稅執專字第00068677號,綜合所得稅執行/可通訊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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