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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建物查封時,原債務人之母親在場,並稱原債務人於屋內自殺。目前房屋連同車位一併出租予第三人鄭O元,租期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25,000元。本件租賃權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該執行命令尚未確定),如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2‧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3‧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楊○評律師即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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