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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481建號建物109年12月24日假扣押案件現場查封時,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足快養生館(原足快養生館籌備處)經營使用,租期自106年9月20日起至110年12月19日,租金每月8萬元;嗣後有第三人程豐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於112年11月20日陳報租約影本,目前為第三人極致久久工程承租使用,租期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60,000元,屬查封後另定新租約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故本件拍定後仍為點交。
2‧4724建號建物為後方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3‧拍賣標的經在場人稱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4‧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平字第139194號,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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