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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不點交●
1‧拍定後不點交:依地政謄本所載,2736建號之建物門牌為中山區新生北路2段33巷5之1號,惟111年7月13日現場履勘時,現場未見此門牌,而據地政人員指出,該建物位於新生北路2段33巷5號及7號之一樓公共大廳,原為一樓陽台,即自二樓陽台向下映照之空間。另謄本載明2736建號建物之共有部分即2752建號共有車位6個,即地下一層19、20號、地下二層10、11、12號及地下三層3號,惟據本分署111年11月16日現場履勘結果,該社區地下一層已改建為倉庫使用,現場無謄本所載之車位編號;地下二層之車位現況編號為13號至17號,無謄本所載之10、11、12號車位;地下三層之車位現況編號為1、2、4、5、6、7、8、9號車位,亦無3號停車位。是以本件建物及共有部分停車位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3‧拍賣之不動產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6月29日函文通知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經本分署111年8月11日函詢該署,於禁止處分登記塗銷前是否得就系爭不動產執行,而由該署於111年8月29日為肯定之函復。是本件於拍定後塗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之禁止處分登記。
4‧本件土地據鑑價報告所載,屬都市計畫內之第貳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為第貳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及第參之貳種住宅區)。
5‧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及現場履勘,其未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
6‧本件採現場投標與通訊投標並行之方式,通訊投標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法務部發文字號:北執信103年營稅執特專字第00005998號,行政執行法/可通訊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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