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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詳如備註●
1‧1054建號拍定後點交(112年9月13日查封時發現係無人居住使用,經執行人員入內察看發現其中一間房間牆壁有輕微裂痕及壁面有輕微脫落,在場其中一名建物共有人稱下雨時會有輕微滲水。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275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2年9月13日指界時發現275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永貞路241號建物旁,現部分作為花圃使用,部分為水溝及巷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標的275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之執行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7‧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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