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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本件拍賣標的1166建號建物據法院履勘時之現況並參酌前案行政執行署109年度牌稅執字第5135號執行之內容,為債務人父母居住使用,未有出租或第三人占用之情形,故拍定後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243-1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門牌號碼為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21巷2弄2、4、6、8、12號建物之坐落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特);243-2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為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21巷4弄24號建物西南方,該建物及門牌號碼為221巷2弄23號建物皆有部分坐落占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標的需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故土地共有人無單獨之優先承買權。
3‧本件拍賣標的1166建號建物據債務人稱有漏水情形,社區有列管氯離子偏高,前案行政執行署函詢主管機關則回覆並無列管。另是否有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亦經各主管機關回覆為無。以上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注意。
4‧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如上所載,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佈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其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司執丙字第15316號,給付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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