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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定後原則上點交,但倘除租命令經第三人聲明異議勝訴確定廢棄後,則不點交。
2‧民國113年10月9日現場履勘時,經社區管委員表示該戶目前有租客承租中,嗣經管委會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第三人租賃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116年2月28日止,月租金新台幣1萬5千元。另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建物共用部分含車位編號地下B3-319號,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應買人就此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上開租賃權源業經本院114年3月24日執行命令除去,倘拍定前除租命令無人聲明異議或經債務人、第三人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反之不點交。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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