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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10856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土地部分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及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0年10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4-1地號土地係位於士林區天母西路46之4號1樓建物後方之空地,部分有圍牆、鐵捲門占用。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同年12月16日函復稱114-1地號土地依69使字第765號使用執照(67建字第295號建造執照)竣工圖標示為(法定)保留地等語。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110年11月23日函復稱10856建號建現由第三人伊爾瑪基於租賃權使用,租期自110年8月8日起至115年7月8日止。嗣債務人於113年3月4日陳報,已與第三人終止租賃契約,目前已由債務人占有中,屋內留存第三人物品之後會搬走。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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