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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20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9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2年8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係其及家屬自住等語。同年9月1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南港區中南街123巷5之2號建物前方之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10月2日函復稱91地號土地為62使字第1009號使用執照(61建(港)字第006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清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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