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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不點交●
1‧如使用情形所載,建物及車位均不點交。
2‧112年8月15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在場使用人林O靜表示於民國110年底與本建物抵押權人王O琴承租,目前一家人住。車位是地下二樓編號13號,9樓有3個房間、一間衛浴、一間廚房。10樓有3各房間、一間衛浴及前後陽台,知道屋主為陳O芳,彼此有債權債務關係。依據抵押權人王O琴所提出之協議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建物係由陳O芳出租給抵押權人王O琴之配偶,並未提出與在場人林O靜之租賃契約,經本院113年4月18日現場履勘,在場人林O靜表示於110年7月26日起承租。地政人員稱本件有挑高夾層,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4‧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5‧11900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113年7月30日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大隊來函表示,11900建號為新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現實狀況請應買人自行瞭解。
6‧本件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4月24日新北檢增恩112偵20207字第1129045949號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拍定後本院將發函塗銷本處查封登記,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之禁止處分登記,本院將於拍定後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然仍須向檢察署或刑庭確認後才得塗銷,塗銷後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將有耗費時日之可能,本院已先詢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承辦股,刑事承辦股已於112年10月26日及30日函告本院同意於拍定後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然因本件情況特殊,若因塗銷查封需額外耗費時日,應買人需自行查明注意,不得向本院聲明異議。
7‧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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