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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98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556-1地號土地、10302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557-1、557-2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於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4年5月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556-1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士林區菁山路57、59號後方空地,位於社區範圍內。第三人高O信在場稱10298建號建物係借名登記在債務人名下,從購入至今都是其與家人居住使用,若房屋拍定,願意配合法院點交。車位位於地下2樓,有2個車位,因為是小社區,沒有固定車位,但大多住戶都有習慣的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556-1地號土地無申請建造執照紀錄,非屬建築基地。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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