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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2建號目前出租予第三人帥豐有限公司作為建材倉庫(租期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元),1987建號係位於地下層之停車場,據社區總幹事稱查無債務人之停車位;361-1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台北市永吉路222號至228號建物後方之長條形空地,依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14年2月4日北市松地登字第1147000249號函覆,本件附表所列土地及建物應併付拍賣,以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民法第799條第5項規定,故361-1地號與1987建號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2‧本件標的物查封時已由第三人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3‧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返還投資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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